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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科技小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大学科技小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条科技小院是学校进行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推广科技小院研究生培养模式 助力乡村人才振兴的通知》(教研厅函(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规范科技小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院是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有机结合的一种研究生培养模式及科技服务平台,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三条 科技小院的职能:以科技人员与研究生驻地研究,零距离、零门槛、零时差和零费用服务农户、生产组织和周边产业为特色,引导农民、农业组织和农业企业进行高质高效生产,逐步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和农业经营体制变革,探索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四条 科技小院坚持育人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服务社会相结合,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内化到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科学研究、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 科技小院应具有明确的行业或地方重大需求和目标。能够解决产业或地方的工程、技术、生产和管理等科技实践问题,推动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科技小院应有明确的专业学位招生领域。

第七条 科技小院应具有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包括明确小院首席专家、负责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常驻研究生不少于2名。

第八条 科技小院应具有稳定场所,能够保障每位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具有劳动、卫生和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科技小院应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第十条 科技小院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数量充足、经验丰富的校内导师队伍及校外兼职行业或产业导师,原则上实行双导师制(校内、校外导师各一位)培养。校内导师应定期到科技小院开展现场指导,每年赴科技小院指导次数不少于5次, 每次记录指导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科技小院建设申报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小院实行学校、学院、小院三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科技小院的组织建设、科技小院的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估、科技小院导师的认定、聘任、考核和管理、科技小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等工作,入驻科技小院的导师有优先招生资格。

学院负责资源调配与目标管理,整合学科、科研、人才资源,协调落实人、财、物等软硬件保障。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特点进行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各学院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采取校企合作共建模式设立科技小院。

科技小院负责入驻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培养工作。向相关人员、入驻研究生告知科技小院有关规章制度,并约束监督执行。结合地方发展需求,组织专家团队及研究生解决生产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与社会服务活动,在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中培养人才。

第十三条 科技小院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研究解决发展与运行中的问题,制定符合各自特点和实际的科技小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培养协议、合作共建协议等;

(二)参与学校对科技小院相关导师的考核工作;

(三)与科技小院驻地、校外导师、学校导师密切联系,使相关人员均能掌握了解到研究生在科技小院的培养情况,共同加强管理;

(四)组织研究生进驻科技小院培养,负责研究生科研学习实践的管理和质量保证;

(五)组织小院内专家和研究生围绕区域内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科技小院进行培养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导师要求认真开展科学实验、专业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

(二)依托科技小院培养的研究生在一个学年度内累计入驻科技小院时间不能少于 120 天。入驻科技小院期间应每天撰写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基本要求的工作日志( 400 字以上、2 张以上相关照片)上传至全国科技小院服务管理平台。

(三)在科技小院期间,按要求参加科技小院组织生活;

(四)定期向学校及校内导师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五)自觉遵守科技小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各学院和科技小院应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研究生在科技小院的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研究生培养单位、合作单位、学生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失造成事故,相关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科技小院实施动态考核管理。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并制定考核规则和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各科技小院应按要求填写《青海大学科技小院考核表》。考核表中列举的项目、经费、论文、奖励等成果须为科技小院人员完成,且在考核期内取得。考核以专家会议评审、函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科技小院提供的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依托学院及科技小院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凡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的科技小院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科技小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的科技小院,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再列入学校科技小院建设序列。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小院应从依托单位、当地政府等多渠道争取运行经费,为研究生的生活、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参照科技小院建设情况给与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每个科技小院每年核算50学时的基础教学工作量(常年入驻研究生两人),根据小院入驻学生数,每增加一人增加10学时的课时量,各科技小院可根据教师的贡献度(包含每年累计在小院工作时长、实地指导研究生次数、联系服务地方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青海大学或二级学院名义在校外挂牌设立科技小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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